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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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部级优秀教学成果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校属各部门:
      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部级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公人传发〔2018〕40号)要求,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部级优秀教学成果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政治建警、政治建校和公安院校特殊性,以公安实战化为引领,转变公安教育思想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实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改进教学内容方法等,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铸造忠诚警魂,培养高素质公安专业人才等方面取得的新成就。
      二、申报条件
      (一)所申报教学成果应是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其主要形式为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及视频影音等。
      (二)项目成果应反映党的十八以来特别是2016年公安院校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施行以来,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能够代表当前公安院校推进实战化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在学校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起到引领和激励作用。
      (三)申报的教学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显著效益,能够成为公安高等教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公安部党委重要决策部署的风向标、信号灯。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对党忠诚,政治过硬,忠诚公安事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敢于担当、作风过硬、廉洁自律;2012年以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未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申报限额和程序
      (一)申报限额。
    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所在部门可推荐申报1~2项,学校最终推荐公安部不超过4项。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每位项目完成人可参与不超过2项。已获得同级别成果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各部门需梳理本部门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经项目负责人自愿申报、系部严格审核后,推荐至学校。
      2、学校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组评议,并将结果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3、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申报结果后,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同意报公安部。
      四、报送材料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部级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工作,严格选拔,择优推荐,确保质量。要指定专人负责优秀教学成果申报工作的联系、组织及材料报送等工作,并于4月23日前将下列申报材料及有关电子文本报教务处公安高等教育研究所。
      (一)优秀教学成果推荐汇总表(附件2,1份);
      (二)优秀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1,一式3份);
      (三)优秀教学成果总结报告(一式3份);
      (四)能充分体现成果的各种载体材料,如教材、视频光盘、鉴定书等(一式3份);
      (五)附件材料格式不得擅自调整(材料格式及相关填报说明见附件),电子文本材料请用移动硬盘报送。
      联系人:胡丽娜,联系电话:60666074。

      附件:1、优秀教学成果奖申请书[点击下载]
         2、优秀教学成果推荐汇总表[点击下载]
         3、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点击下载]

                                                   教 务 处
                                                  2018年4月18日